據此修訂條文,以往逾期辦理展延外勞居留期限,外勞必須先出境再重新辦理入境之規定已經變更。由97年8月1日 起,只要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都可以只繳罰鍰而不須出境。罰鍰金額為逾期1至10日內新臺幣貳仟元;11日至30日以下新臺幣肆仟元。
※據了解,入出國及移民署轄下的各地服務站人員資訊有些落差,有人認為[入出國及移民法]修正只是放寬外籍配偶逾期未超過30日,可以不用出境,至於藍領外勞則一樣照舊規定逾期即須出境。對此標準不一現象,入出國及移民署外僑居留科表示,已經加強宣導,97年8月1日 起,外國人逾期未滿30日不須出境規定,不僅外籍配偶適用,對於聘僱許可函仍有效的藍領外勞也一體適用。只要居留逾期未超過30日的藍領外勞,外勞本人檢附有效護照、工作許可函、外僑居留證及繳清罰款後,可以在當地服務站重新辦理居留事宜。